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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2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7-28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5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5 号
  • 发布时间:2023-07-28 12:26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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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5 号 

    被处罚人:刘仲民 

    性别:男 

    年龄:55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所在单位: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江华县河路口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主要负责人刘仲民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7.17”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事故调查报告;3、企业主要负责人刘 仲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主要负责人刘仲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安全管 理人员李良政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安全管理人员李良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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