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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081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7-28
名称: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79 号
文号 :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79 号
  • 发布时间:2023-07-28 11:35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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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79 号 

    被处罚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 

    邮政编码:42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10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设有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未保持畅通,疏散出口摆放有 杂物和货物等。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主要负责人虞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安全管理人员熊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超市营业 执照复印件一份;6、虞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熊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佰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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