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江华)应急罚〔2023〕执法-80 号
被处罚人:虞艳
性别:女
年龄:36
邮政编码:425500
家庭住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
所在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7 月 10 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江华瑶族自治县鹏泰食品店设有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未保持畅通,疏散出口摆放有 杂物和货物等。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3、主要负责人虞 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安全管理人员熊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超市营业 执照复印件一份;6、虞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熊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 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 江华支行,账号 1874190104000866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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