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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0-00123 分类:  
发文机关: 江华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1-10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11-10 09:33
  • 来源: 江华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江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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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施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配备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应根据本办法及执法需要实际合理确定配置标准。

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记录仪配备标准为原则上每2-3名执法人员配备1台,每个执法监管机构最低不少于1台。

第八条 音像记录设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保养,指定专门股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领取、归还等查验登记制度,落实人为损坏赔偿和无故丢失追责制度,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查封或扣押、留置送达或其他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应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为执法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政策法规股长期保存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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