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448813317K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医疗污水未按规定消毒处理排放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雷某询问笔录1份;3.段某询问笔录1份;4.张某询问笔录1份;5.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6.现场图片8张;7.2026年1月1日-5月13日污水处理日常登记表1份;8.2026年1月1日-5月13日一体化污水设备安全检查登记表1份;9.设备管理制度1份;1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1份;11.污水处理运行岗位责任制1份;12.河路口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份;13.河路口镇卫生院2026年1月-8月住院病人明细表1份;14.河路口镇卫生院污水检测报告1份(报告日期2026年5月28日);15.单过硫酸氢钾消毒粉产品合格证1份;16.德新康®单过硫酸氢钾消毒粉产品资料1份;17.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与永州市康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1份;18.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使用及操作说明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第4.1.3之规定。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择重处理原则,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一2005第4.1.3之规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进行行政处罚。另《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裁量规定,依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之规定,拟比照其他条文按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提出处理意见的规定。现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择重处理原则,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1.3之规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卫生院进行行政处罚。另《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裁量规定,依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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