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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67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5-0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5-06 11:17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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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某端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凤山镇石榕村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繁荣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96

本机关依法查明沈某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

以上事实有1.沈某端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现场照片证据8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6.物品清单1份;7.公告1份: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9.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10.执法人员复核图片;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捌(800.00);二没收永江卫医查扣决字号(2026)第04文书所列医疗器械和药品;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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