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某端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凤山镇石榕村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繁荣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96
本机关依法查明沈某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以上事实有1.沈某端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现场照片证据8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6.物品清单1份;7.公告1份: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9.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10.执法人员复核图片;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800.00);二、没收永江卫医查扣决字号(2026)第04文书所列医疗器械和药品;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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