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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6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5-0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5-06 11:23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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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人:何

地址:湖南省道县白马渡镇

居民身份证号:4311241987******3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何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燕询问笔录1份;3.何某询问笔录2份;4.军询问笔录1份(贾涵爷爷)图片6张;5.询问笔录1份图片4张;6.现场拍照图片9张;7.卫生意见监督书4份;8.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9.码市镇中心卫生院协管员巡查口腔诊所图片3张10.卫生执法人员与码市中心卫生院监督协管员复核检查图片4张;11.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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