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7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5-0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5-06 11:25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某仿

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市乡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磨头山

身份证号4329261966******34

本机关依法查明陈某仿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陈某仿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陈某仿现场照证据9张;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6.取缔公告公示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8.物品清单1份;9.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单位)没收永江卫医证保决字(2026)第0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所列中药药器械;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00);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