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口腔诊所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锦盛路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92431129MA******5N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蒋某燕询问笔录1份;3.何某询问笔录1份;4.何某补充询问笔录1份;5.贾某军询问笔录1份;6.蒋某燕现场照片16张;7.蒋某燕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8.何某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9.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1份;10.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1.蒋某新询问笔录1份;12.蒋某新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3.蒋某新现场照片4张;14.码市镇卫生院对**口腔诊所执业巡查图片1张;15.执法人员同码市镇卫生院对**口腔诊所、**口腔诊所进行复核图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