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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6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5-0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5-06 11:20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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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口腔诊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锦盛路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92431129MA******5N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蒋某燕询问笔录1份;3.询问笔录1份;4.补充询问笔录1份;5.军询问笔录1份;6.蒋某燕现场照片16张;7.蒋某燕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9.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1份;10.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1.新询问笔录1份;12.新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3.新现场照片4张;14.码市镇卫生院对**口腔诊所执业巡查图片1张;15.执法人员同码市镇卫生院对**口腔诊所**口腔诊所进行复核图片4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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