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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5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4-1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4-13 11:27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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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

居民身份证号4329261983******25

本机关依法查明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1.唐某青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卫生意见监督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现场图片8张;6.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7.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市监移函〔202611份;8.0PT美容仪操作指南1份;9.飞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份;10.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11.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12.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主体资质信息复印件1份及淘宝网发布的冰点脱毛项目截图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项美容皮肤科项目第有创治疗项目第1微创项目第4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没收永江卫医证保处决字202511号所列多功能OPT美容仪一台;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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