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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96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11-20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20 09:14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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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韦秀秀

地址: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内学村下学屯51-3号

身份证号码:4521271991******40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农贸市场旁一牙科行医点,店门前挂有牙科牌匾,有镶牙、补牙、洗牙、拔牙、矫正。店内右墙上有牙周治疗、正畸的方式等宣传挂图4张,店内左侧墙上有根管治疗、牙齿结构图等宣传挂图4张,店内有牙科综合治疗床2张,医疗废物桶1个,牙床之间有洗手台一组,洗手台下方抽屉有牙齿13个,左侧抽屉有牙胶尖一盒填充材料一盒等物品;医废桶内有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和一次性口腔器械(牙镜1把、牙钩针一支);治疗床上有氯化钠注射液半瓶、已开包的棉签和已使用的根管治疗针(未处理)。诊台下方有消毒柜一个,内有牙钳一把、另方盘内有拨牙钳3把,机头2个,止血钳1把,牙铤1把。该牙科行医点执业人员韦秀秀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拍照10张,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证据保存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四、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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