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河路口社区周之禄卫生室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河路口社区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PDT901758431129120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7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河路口社区周之禄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门诊日志两本,上面都无登记时间。今年的手写处方只有2024年1月1日3月25日的处方16张,未见大输液的处方,但见处置室中的大医疗废物桶内有输液管半桶。盛注射器的小医疗废物内半桶注射器,3月25日至7月24日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及时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处置,卫生用药未开具处方和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11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数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 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0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