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树华
地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黄板乡峥岘村十七组
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5X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江东大道有一店面(无门牌号),店门前立有牌匾(上有镶牙、洗牙、补牙、矫正等字眼),店内有牙科综合治疗床2张,执业的人员为杨树华,门店内还有一个小柜子,上有牙模牙套7个、柜内有医用抑菌液、双氧水、碘伏消毒液等,柜旁有洗手池一个,池旁有已使用牙镜2个,牙钩针1个,旁边还有高压消毒锅一个,内有已消毒备用牙针头等牙科医疗器械一小方盘。该牙科行医点内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证》,执业人员杨树华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拍照9张;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证据保存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四、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 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