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89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5-17
名称: 江卫水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水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5-17 16:58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江卫水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锦田供水有限公司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兴隆路22号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91431129MA4LNE453H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锦田供水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直接使用露天设置的清水池供水给用户,2月23日检测出厂水总大肠菌群和余氯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月6日采样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浑浊度和余氯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存在违反《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三份(2024年3月12日、2023年10月17日、2022年5月25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份(2023年10月17日、2022年5月25日);3.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2日);4.现场照片6张;5.营业执照副本和卫生许可证照片1张;6.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一份(2024年2月23日);7.水质检测报告(2024年5月9日)为证。

(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七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和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账号:80028029771101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林   黄福青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