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公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天河瑶池宾馆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77号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92431129MA4P81X11F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宾馆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年7月25日);2.询问笔录(2024年7月25日);3.营业执照照片一份;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照片一份;5.经营者照片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罚款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林 黄福青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