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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76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7-15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7-15 09:18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社区卫生室

地址:涛圩镇涛圩社区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PDY90628431129112D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社区卫生室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庆大霉素和左氧氟沙星。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2张:4.社区卫生室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张、卫生室备案证复印件1张、处方复印件1张、诊疗过程自诉为证。

(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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