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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713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5-24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5-24 09:36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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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某哲

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430421********0038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康华街

本机关依法查明一、该店面门头有青源阁健康中心的牌匾(上有足疗、拔罐、刮痧、艾灸、中草药等字眼),店内有诊疗桌子一张,上有脉诊垫、空白处方笺黄帝内经等书籍,墙面上有人体经络穴位挂图三张;二、该行医点未见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负责人王某哲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三、诊室后面有中药储存室,中药品种110种。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现场拍照10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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