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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65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3-14
名称: 江卫消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消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3-14 17:06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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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卫消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湖南润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湘卫消证字(2023)第0032号/91431129MACFD5A51B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廻溪路西侧(湖南泉想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厂房七9栋2楼

本机关依法查明湖南润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1.七独蜂王佰草中翳草本乳膏、狼迪藓老大抑菌乳膏未经卫生安全评价即上市销售;2.狼迪藓老大抑菌乳膏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有关规定;3.七独蜂王佰草中翳草本乳膏经检测硝酸咪康唑、酮康唑不符合WS/T685-2020的要求,检出氯倍他索丙酸脂,违法添加禁用物质。

以上事实有: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231211);2.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1201);3.询问笔录一份(20231220);4.投诉举报、移送函件4份;5.产品样品照片3张;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检验报告一份(七独蜂王佰草中翳草本乳膏)为证。

(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三)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三项合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账号:10023754770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 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林黄福清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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