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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66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3-14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3-14 17:12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白芒营华夏医院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MA4QXOM4043112917A1002

地址:江华县白芒营商贸新城

本机关依法查明患者莫某某2024年1月28日入住该医院,诊断为左膝皮脂腺囊肿,行切除术,住院3天,该患者病历夹内无首次病志、入院记录、查房记录、病程记录、医嘱等。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9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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