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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639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2-2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2-26 17:01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天兰诊所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MA4TAD7F843112917D2192

地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康庄大道118号门面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兰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拍照5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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