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天兰诊所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MA4TAD7F843112917D2192
地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康庄大道118号门面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兰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拍照5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 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0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