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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635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2-28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2-28 16:32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韦记利民诊所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MACR5N10X43112917D2192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腾飞大道10-6-107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韦记利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3份3.现场拍照19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二、吊销《诊所备案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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