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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4-01607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4-01-22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1-22 14:47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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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4】第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韦某豪

身份证号码:432926195412****13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幸福社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韦某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一、案件受理记录一份;二、立案报告一份;三、韦代豪询问笔录一份;四、邓天桥询问笔录一份;五、现场笔录一份;六、现场图片11张;七、处方一张;八、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九、小圩壮族乡崇江村委会证明一份;十、现场复核图片一张;十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份;十二、投诉举报登记表一份;十三、黄壹倍询问笔录一份;十四、廖秀兰询问笔录一份;十五、现场图片4张;十六、韦代豪询问笔录一份;十七、现场图片9张;十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十九、查封现场图片2张、二十、县第一人民病历资料一套;二十一、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2张;二十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件;二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二十四、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会议纪要一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二、没收证据保存的医疗器械、药品;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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