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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1560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3-09-08
名称: 江卫公罚字【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公罚字【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9-08 16:42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江卫公罚字202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木源景乡村酒店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木园景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兵

身份证号:43112919********1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酒店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照片一份;4.2位工作人员过期健康证明照片一份;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照片一份;6.现场检查照片2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账号:80028029771101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林黄福青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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