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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1535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3-11-0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3)第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3)第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11-03 08:23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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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3)第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小圩壮族乡黄绿村卫生室

地址:小圩壮族乡黄绿村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PDY90051X43112912D6001

本机关依法查明小圩壮族乡黄绿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和未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拍照9张;4.卫生监意见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合并处罚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帐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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