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3-01501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3-07-21
名称: 江卫公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公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7-21 11:11
  • 来源: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江卫公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岭东天和大酒店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宗保

卫生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江卫公许字[2021]第80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聘请的4名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4月26日);2.该酒店经理刘正权的《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4月26日);3.该酒店负责人刘宗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4月26日);4.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贰仟元(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帐户,账户:10023754770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林黄福青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萌渚路75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