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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2-01362 分类:  
发文机关: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11-30
名称: 江卫医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医罚字【2022】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11-30 16:44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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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卫医罚字〔2022〕013号

卫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赵某斌

法定代表人:无,男,现年40岁,初中文化,瑶族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C3区

        由:赵某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赵唐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C3区69栋1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行医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2年6月29日);3.赵唐斌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9日);4.现场拍照5张。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赵唐斌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卫医罚字〔2022〕第013号),告知赵唐斌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内容,以及赵唐斌所享有的权利。《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赵唐斌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赵唐斌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给予警告,予以取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赵唐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江华邮政银行,账号:100237547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赵唐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四)的规定,依法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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