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90010/2022-01371 分类:  
发文机关: 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2-11-30
名称: 江卫医罚字【2022】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江卫医罚字【2022】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2-11-30 17:16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江华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江卫医罚字〔2022〕022号

卫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刘某

法定代表人:无,男,现年37岁,初中文化,汉族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农贸市场旁

        由: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刘峰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8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小圩壮族乡农贸市场旁一牙科行医点检查时发现:该行医点未见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2022年8月9日);2.现场笔录1份(2022年8月9日);3.现场拍照4张;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刘峰下达了《卫健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卫医告字〔2022〕第022号)和2022年9月23日下达了《卫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卫医罚字〔2022〕第022号),告知对刘峰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内容,以及刘峰所享有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刘峰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刘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峰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诊疗活动;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刘峰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江华邮政银行,账号:100237547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刘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四)的规定,依法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