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医罚字〔2022〕012号
卫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 人:张某梅
法定代表人:无,女,现年52岁,初中文化,瑶族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盘王路
案 由:张某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张庚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牙科诊疗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盘王路
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行医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2年6月29日);3.张庚梅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9日);4.现场拍照4张。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张庚梅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卫医罚字〔2022〕第012号),告知张庚梅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内容,以及张庚梅所享有的权利。《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张庚梅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庚梅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给予警告,予以取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张庚梅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江华邮政银行,账号:100237547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张庚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四)的规定,依法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德云、罗百彬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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