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决定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 为保证法制审核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执法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四条 除听证程序外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执法部门根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实施法制审核。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拟认定具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
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
送局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结合案情实际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二)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局内设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局内设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六条 局内设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九)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局内设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
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五)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六)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局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部门应当对局内设法制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条 依法应当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三章 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或案审会的形式,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局相关负责人、局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部门负责人参加,执法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时,具体承办执法事项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说明理由、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听取具体承办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并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作出集体讨论结论。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具体承办执法事项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并由各发言人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第十六条 经局内设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拟认定具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无须集体讨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经局内设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并经集体讨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因有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有关人员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
一、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机关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拟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拟暂停公共场所经营等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拟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拟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拟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拟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吊销许可证(备案证)或者执照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1)拟对公民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拟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上级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查封、扣押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财物的行政强制。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四、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确认决定。
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纠正或者在执行中需要进行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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