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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2237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5-07-08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08 16:13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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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某林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332号四季沐歌门面身份证:43292619******0035

本机关依法查明吴某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6.现场拍照26张;7.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三、没收证据保存的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开户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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