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推动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公示期间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唐美玲
联系电话:18942581226
电子邮箱:jhwsjzyg@163.com
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3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24年X月X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瑶医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瑶医药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并将瑶医药事业保护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瑶医药保护与发展。县审计部门加大对瑶医药事业保护发展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将瑶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县中医药瑶医药联席会议作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瑶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研究解决瑶医药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成立瑶医药研究所,从事瑶医药的收集、挖掘、整理、传承、科研和产业发展等;支持成立瑶医药学会,负责组织开展瑶医药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普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规范管理,维护从业者执业合法权益。协助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瑶医药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瑶医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瑶医师带徒授业,传授瑶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瑶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县瑶医药研究所建立结构合理、满足需要、门类齐全、更新及时的人才信息库。
县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瑶医药人才培养和师承工作,鼓励支持有资质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瑶医药相应专业,组织瑶医药人员开展学历提升教育。鼓励支持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通过医学教育提升学历。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从事瑶医药的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纳入县级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提升其技术服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县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瑶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瑶医药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瑶医药高层次人才,支持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对瑶医药的保护与发展进行规划,研究指导本区域内瑶医药的保护与发展。
瑶医药专家应热爱瑶医药,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对瑶医药工作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在瑶医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在瑶医药相关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一)瑶医药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党性修养;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执业记录;
3.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中医、中药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瑶医药专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挖掘、整理、研究瑶医药的系统知识和瑶医药诊疗方法、技术、器具和药物,促进瑶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2.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3.参与瑶医医疗技术规范制定工作;
4.名瑶医认定、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5.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6.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7.开展瑶药认定,拟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
8.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9.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瑶医药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经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中医药和瑶医药专家以及在公立医疗机构从事瑶医药执业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内服方药确有专长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认定。
考核报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五年,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相关知识培训合格。
2.具有医术渊源,在本县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指导下从事瑶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外治技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
3.在本县连续跟师学习满五年,外治技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证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瑶医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支持中西医药人员交流学习、研究和运用瑶医药及其技术。
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四)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以瑶医开办的村卫生室纳入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承担辖区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的瑶药,由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并报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及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提供的瑶医医疗服务价格,报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执行。
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准入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瑶医诊疗项目、康养项目、瑶药饮片、瑶药鲜品、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应当等同于中医药报销比例。
第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护野生瑶药材物种资源,建立和完善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科学确定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品种、采挖时间和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瑶药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瑶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并实施瑶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储存等产业发展规划,对瑶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种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开展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存储等技术管理,提升瑶药材品质。
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和培训。鼓励发展瑶药材绿色、有机、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瑶药材良种繁育。
农业农村、林业、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建立道地瑶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药材优良品种、著名品牌和瑶医药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瑶药材。
高新区招商引资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瑶医药产业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瑶药材产业园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瑶药材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加大瑶药材种植及生产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指导瑶药材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应支持瑶药及其健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在县内建立瑶药及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给予鼓励支持,享受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待遇。
县文旅广体主管部门推进“瑶医药+”融合发展大健康和文旅产业。鼓励餐饮企业或者个人研发瑶药膳,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瑶医药及其健康产品保护开发利用。
县卫生健康、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动瑶药创新和健康产品的研制开发,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新产品。
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申报瑶药制剂批准文号,经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置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管理:
(一)瑶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瑶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药制剂研发、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瑶药制剂批准文号和瑶药成品的生产管理,医疗机构对其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瑶药材质量标准》,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纳入《湖南省中药材标准》。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瑶医药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瑶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强化瑶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瑶医药实际和特点,鼓励和引导相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县文旅广体局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瑶医药传统技艺及其手稿、手抄本、碑文,推动瑶族民间传统医药技艺转化应用。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瑶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专利及其瑶医药产品。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登记予以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
重点管理保护名贵药材、药用植物和动物及瑶医药经验的版权、所有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具有知识产权的瑶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瑶医药产品。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瑶医医师,经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名瑶医”,并颁发认定证书。名瑶医评选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名瑶医出现重大医疗事故、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江华瑶族自治县名瑶医”称号。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名瑶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瑶医药理论研究、技术挖掘、开发应用等科研工作,对在瑶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瑶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组织编著瑶医药教材及瑶药图谱。
县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重要学术、历史、科学价值的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县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荐瑶医药传承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瑶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瑶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开展瑶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瑶医药文化、瑶医药知识科普的宣传。
每年端午节为瑶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部门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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