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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文综罚字〔2025〕00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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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文综罚字〔2025〕000003-1号
  • 发布时间:2025-07-3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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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江华营业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1129MALDQJ495)

负责人:王诗后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2025年06月17日14时41分至15时20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崔萍(18121121***),肖华(181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67号的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江华营业部检查时,发现该营业部6月15日组团“江华至韶山二日游”,与负责人王诗后签定旅游合同,未能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证明》,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要求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江华营业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负责人王诗后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2025年6月27日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签字认可。

我局认为,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江华营业部负责人王诗后在营业部内与7名游客签定《旅游合同》,收费开据收款收据,未将7名游客的旅游业务交给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操作,该营业部属于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为293元,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6月28日我局向湖南光大国旅永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江华营业部和责任人王诗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华)文综罚告字〔2025〕000003—1号、(江华)文综罚告字〔2025〕000003—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经营活动,主动消除社会相关影响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识自己的错误。我局认为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过集体讨论,采纳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叁元整(293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县农业银行或江华县邮政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7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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