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文综罚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E66M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文志
住所(住址等):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涛圩街
2024年1月17日16时35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经营住所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01月1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负责人李得娥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经营住所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江华)文综检字(2024)第0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检查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现场的主要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的情况。
2、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负责人李得娥的调查询问笔1份,证明了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经营住所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营业执照照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和网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江华瑶族自治县情源网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上述各证据均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经营住所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
2024年3月5日,当事人签收了编号为(江华)文综罚告字〔2024〕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截至4月1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4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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