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江华县统计局
江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6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3〕7号)要求,2013年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市局对我县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永州市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永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江华县人民政府批准,江华县统计局和江华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发布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354个,比2008年末(2008年系江华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50个,增长30.5%;产业活动单位2898个,增加805个,增长38.5%。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15607户,比2008年末增加3539户,增长29.3%,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6626户,占比为42.5%(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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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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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 (个) |
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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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单位 |
2354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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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867 |
36.8 |
|
机关、事业法人 |
646 |
27.5 |
|
社会团体法人 |
83 |
3.5 |
|
其他法人 |
758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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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活动单位 |
2898 |
100.0 |
|
第二产业 |
428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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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
2470 |
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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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
6626 |
100.0 |
|
第二产业 |
612 |
9.2 |
|
第三产业 |
6014 |
90.8 |
在法人单位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1055个,占44.8%;从事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239个,占10.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单位194个,占8.2%。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63.2%。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行业的单位1252个,占43.2%;批发和零售业单位291个,占10.0%;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250个,占8.6%。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61.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663个,占55.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3个,占15.6%;制造业556个,占8.4%(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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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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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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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354 |
6626 |
|
采矿业 |
34 |
7 |
|
制造业 |
169 |
556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94 |
1 |
|
建筑业 |
13 |
48 |
|
批发和零售业 |
174 |
3663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3 |
1033 |
|
住宿和餐饮业 |
16 |
537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 |
23 |
|
金融业 |
1 |
- |
|
房地产业 |
50 |
3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9 |
42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7 |
18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 |
3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2 |
532 |
|
教育 |
132 |
10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39 |
29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9 |
76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055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6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5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67个,比2008年末增加337个,增长63.6%。其中,内资企业857个,占9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个,占1.0%;外商投资企业2个,占0.2%;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33个,占3.9%;有限责任公司71个,占8.3%;私营企业610个,占71.2%(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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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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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单位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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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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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
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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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
33 |
|
集体企业 |
25 |
|
股份合作企业 |
3 |
|
联营企业 |
1 |
|
有限责任公司 |
71 |
|
股份有限公司 |
7 |
|
私营企业 |
610 |
|
其他企业 |
107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8 |
|
外商投资企业 |
2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527人,比2008年末增加8740人,增长27.5%。全县共有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53731人, 比2008年末增加41632人,增长344.1%,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2467人,占比为41.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058人,占29.8%;制造业6900人,占17.0%;教育5072人,占12.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544人,占55.8%;住宿和餐饮业2578人,占11.5%;制造业2120人,占9.4%。(详见表4)。
表4 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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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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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40527 |
22467 |
|
采矿业 |
912 |
42 |
|
制造业 |
6900 |
2120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379 |
5 |
|
建筑业 |
952 |
206 |
|
批发和零售业 |
2647 |
12544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44 |
1967 |
|
住宿和餐饮业 |
394 |
2578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3 |
74 |
|
金融业 |
253 |
- |
|
房地产业 |
954 |
28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75 |
144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47 |
64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95 |
11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92 |
2026 |
|
教育 |
5072 |
96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659 |
95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61 |
325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2058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8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42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30.1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57.57亿元,占比44.2%,第三产业72.57亿元,占比55.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3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9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5.3%;零售业101个,占11.6%;批发业68个,占7.8%。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661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3.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51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8%;零售业1407人,占7.1%;建筑业952人,占4.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3.3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1.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5.65亿元,占27.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4.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13.99亿元,占10.7%(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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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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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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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837 |
16611 |
93.31 |
|
|
工业 |
393 |
9512 |
35.65 |
|
|
建筑业 |
13 |
952 |
8.71 |
|
|
交通运输业 |
24 |
685 |
0.86 |
|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 |
22 |
0.06 |
|
|
邮政业 |
4 |
33 |
0.03 |
|
|
信息传输业 |
1 |
33 |
0.16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 |
20 |
0.02 |
|
|
批发业 |
68 |
729 |
1.88 |
|
|
零售业 |
101 |
1407 |
2.18 |
|
|
住宿业 |
2 |
25 |
0.02 |
|
|
餐饮业 |
11 |
169 |
0.6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6 |
577 |
13.99 |
|
|
物业管理 |
12 |
182 |
0.18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2 |
583 |
19.13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71 |
422 |
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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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6个,从业人员1260人,资产总计1.42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单位的41.7%;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4个,占33.3%;生物产业1个,新能源产业1个,新材料产业1个,占比均为8.3%。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7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496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3.6%;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740人,占50.2%。
六、主要经济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36.8%,比2008年末提高了7.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7.5%,下降了2.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5.7%,下降了4.5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9.1%;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5.0%;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5.9%。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单位占比17.4%;第三产业单位占比82.6%。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第二产业占比30.0%;第三产业占比70.0%。
在全县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8.5%,第三产业占91.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9.6%,第三产业占90.4%。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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