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6〕9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经营者:麦世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880249552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大道65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我局提供第二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网红码”线索问题。经核实: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车牌为湘M5HM09的车辆时未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检测车牌为湘M5100A的检测过程中,暂无直接证据证实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的行为。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据调查发现:1、2025年4月23日给车牌号为湘M44732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4231139230032)。2、2025年5月8日给车牌号为湘M37589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5071653310003),均在检测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监测数据》《电子发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GB3847-2018)。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2、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给车牌号为湘M44732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4231139230032)和2025年5月8日给车牌号为湘M37589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5071653310003),均在检测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违法时间持续时间为16天。
3、证据名称:《监测数据》2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检验(测)湘M44732;湘M37589车辆在检测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
4、证据名称:《电子发票》2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收取了车牌号为湘M44732,湘M37589的车辆环检费用每台50元,共计100元。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给车牌号为湘M44732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4231139230032)和2025年5月8日给车牌号为湘M37589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5071653310003),均在检测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给车牌号为湘M44732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4231139230032)和2025年5月8日给车牌号为湘M37589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31129302505071653310003),均在检测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系统检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且未按规范中止检测或重新检测;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唐诗和重柴线检测员刘杰承认未及时识别该异常情形。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0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提取了车牌号为:湘M44732,湘M37589的车辆检验过程数据曲线。
8、证据名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GB3847-2018);作出时间:2026年1月27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检车时执B.4.6.1条: 启动加载减速程序后,控制系统将以不少于 10Hz的采样频率检测转鼓表面制动力、发动机转速和转鼓速度数据,并实时计算出发动机转速和滚筒转速的比值。当检测进程和机动车上的负荷发生变化时,该比值的变化应当不超过±5%。B.4.6.2 条:加载减速测试期间,自功率扫描到排放测试结束期间,驾驶员不得人为变换变速箱挡位,这可以通过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进行判断,如果在正常检测期间,系统监测到该比值的变化超过±5%,则可以认为存在人为换挡现象,这时应该提醒驾驶员检测无效,松开油门踏板,重新开始加载减速排放测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6〕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愿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同时,积极配合整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你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提交了《江华宝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3月25日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月9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进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该情形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可以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的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四款“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为减少罚款5万元(10万×50%),最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
裁量起点 |
20% |
√ |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 |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5% |
|
||
|
10台以上 |
30% |
|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 |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10% |
|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15% |
|
||
|
6个月以上 |
25% |
|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15% |
|
||
|
3次以上 |
25% |
|
||
注:1、本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1.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0%×50万元
=10万元
2.违法所得=2×50元=100元
减轻处罚减少罚款金额:5万元
减轻处罚后罚款金额:10万元-5万元=5万元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