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4〕17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PH92XQ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入园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贺祝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3日,我局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进行第二季监督性检测。6月25日,我局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4052315HSZ)给你厂,检测结果显示:你厂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40mg/m3,小时标杆流量19492m3/h,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超出限值3.8倍。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于2024年8月5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后又于8月27日书面申请延期半个月举行听证),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厂提出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积极配合整改。经听证和审查,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从轻处罚的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我局可以依法对你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
鉴于你厂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凭证等资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从轻处罚的情形,且你厂积极配合整改,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幅度为法定最高罚款的20%,即减少罚款20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取值 |
裁量起点 |
10% |
√ |
||
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 |
2个 |
4% |
|
||
3个以上 |
9% |
|
||
2 |
超标污染物 种类 |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
0% |
√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11% |
|
||
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级 |
0%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级 |
4% |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级 |
7% |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级 |
11% |
√ |
||
超标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级 |
21% |
|
||
4 |
小时排气流量 |
不足1000标立方米 |
0% |
|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
3% |
|
||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
7% |
√ |
||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
10% |
|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
14% |
|
||
5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
0% |
√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3% |
|
||
一类功能区 |
6% |
|
||
6 |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
一般期间 |
0% |
√ |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
5% |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10% |
|
||
7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4% |
√ |
||
3次 |
9% |
|
||
4次以上 |
14% |
|
||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本表不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3、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因子。
4、小时排气流量数据以环境监测(检测)报告为准。
5、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执行。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9、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10%+11%+7%+4%)×1000000=320000元
从轻处罚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
=1000000×0.2
=200000(元)
从轻处罚后罚款金额:320000-200000=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