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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0-00122 分类:  
发文机关: 江华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1-14
名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时间:2024-01-14 11:4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江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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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方式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h.gov.cn)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发放便民资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方式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8、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1、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2、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3、生态环境创建、审批结果;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环境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夏季办公时间: 8: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办公时间: 8:0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746-2323626

电子邮箱:jhhb2323626@163.com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jh.gov.cn/attachment/ysq/9f9381056c2c0658016c2c2a6eff0006/third-34a8285ad7a844a68584563c4e6d8257.shtml),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三)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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