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水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黄XX,男,身份证号432926198010XXXXXX,1980年10月XX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街XX号,手机号码1598941XXXX。
一、案件来源
2026年1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挖掘机在雾江码市镇雾香村荆竹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经现场初步调查,当事人的采砂石行为属于无证采砂石行为,且在采砂石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我局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
二、立案情况
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及调查。当事人属于无证非法采砂石行为。
三、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于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间使用挖掘机在雾江码市镇雾香村荆竹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准备用于修建本村道路。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无证采挖的砂石758.8方(其中砂子311.57立方米,鹅卵石447.23立方米)。
四、证据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照片4份。
3.勘验笔录1份。
五、处理条款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
六、处罚告知及听证情况
2026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七、自由裁量说明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不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补办或者补办审批手续未被批准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2026年3月11日,江华县水利局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认为:黄XX使用挖掘机在码市镇雾香村荆竹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采取补救措施,认定当事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我局作出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所有砂石用于修复河道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支行,账号:18741901040008669),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3月20日
处罚机关地址:沱江镇豸山路82号
联系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邮编:425500 电话:0746-23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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