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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1-00168 分类:  
发文机关: 江华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8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决字[2020]2号)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决字[2020]2号)
  • 发布时间:2021-01-28 11:18
  • 来源: 江华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江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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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政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罗某甲。

申请人:罗某乙。

被申请人:码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峰,镇长。

第三人:黄某。

申请人罗某甲、罗贤文不服被申请人码市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江码行政处理字[2020]1号《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码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偏向第三人,不以事实为依据,不实事求是。双方山场应以原分山界所议的界限为准。理由是,1、第三人说叫我母亲去种黄竹界限,我母亲未去,他自己种的,现在黄竹种下去长达五年之久,为什么又不以他自己所种的界限为准,反而霸占我宽20米,长100米,面积达达3亩之多山场。码市镇说成1.5米,不知他们从何说起?2、山场界限是由组长、村民代表,双方当事人到实地认定后,林业站人员实地勾图的。码市镇政府不通知原分界人员去,申请人要求通知,镇政府不准他们去。应通知原分山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到实地确定界限。特请求撤销码市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原种黄竹界限为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其父罗某丙的林权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我码市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个人与个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人是有处理权限的。关于证据问题:1、申请人罗某甲与黄某提供的是同一份证据,即2010年江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申请人单方面认为的黄某种的黄竹界限代表双方林地分界线。从申请人所提供的证词,不能确定在双方争执山场的范围。2、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双方在村委会签署协议,同意以林权证四到界限为准,所有原种黄竹界限都不准数,双方签字生效。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1、2019年4月9日双方达成的协议。拟证明双方对界限问题作出了处理。2、2010年罗某丙的林权证,拟证明界限已确定。3、2010年黄某的林权证,拟证明界限已确定。4、2019年4月12日对黄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调解达成的协议,林权证界限确定。5、2019年8月18日的调解笔录,拟证明作了调解。

第三人答辩称:1、林权证书受法律保护,有法律效力。2、申请人要求以黄竹为界,后调解又提出以林权证为准,双方都签了字。3、林权证是林业站、村、组、双方到场实地勾图认定后填发的。4、镇政府实地查证,并多次通知双方协调,申请人称不去核实,是不实之词。林权证发放在前,种黄竹在后,后达成的协议也是以证为准,按证执行合理合法,请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码市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为:1、2010年黄某的林权证,拟证明界限已确定。2、2019年4月9日双方达成的协议。拟证明双方对界限问题作出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因XX山场界限产生争议,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调解,认定,第三人提供了2010年的《林权证》和XX村委会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也提供了2010年的《林权证》,协议书约定以林权证界限为准,双方的《林权证》界限明确,山场界限应以《林权证》登记的界限为准。2020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17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办法》第6条,《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16条、第19条规定,作出江码行政处理字[2020]1号《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XX山场双方按各自所填林权证确认的界限进行管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山场界限,原经过踩界确认,发放林权证为据。后协商种黄竹为界,黄竹被扯后,双方又达成协议以林权证界限为准。林权证界限清楚、明确,被申请人作出以林权证界限进行管理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双方对山场的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码市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江码行政处理字[2020]1号《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本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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