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6〕6号
当事人: 盘*波
住所(住址):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
身份证件号码: 43292619********30
当事人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6月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转发过来的抖音平台的举报,该抖音号为“奔****肉”,发出的标题为“永州网民发布视频称,老上梅口船渡这里居然有人放地笼网鱼,我克收还有人喊我不要收,那人讲等哈有人来找我滴现在放网扑鱼都这么嚣张了吗。”,发布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13时39分41秒,原文链接为“https://www.iesdouyin.com/share/video/7645184296169073993”。在该抖音视频发出来后,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中队已安排水口镇渔政巡护人员到该河段巡查,并于2026年5月30日早晨5时11分发现了该地笼并予以收缴。收到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经机关负责人同意,于2026年6月1日进行了立案。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信息,2026年6月1日下午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派出所对抖音号为“奔****肉”(姓名:冯**;身份证号:43112919********18;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做了询问笔录并反馈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当天下午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通过抖音聊天初步锁定放地笼网鱼嫌疑人(姓名:盘*波;身份证号:43292619********30;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26年6月2日下午当事人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询问笔录,承认了抖音所举报的地笼是他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放的。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网鱼工具叫“定置(串联)倒须笼壸”(俗称地笼),属于禁用渔具。当事人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
2、抖音聊天记录1份(3页);
3、电子身份证截图1份;
4、地笼收缴现场照片2张;
5、《农业部禁用渔具目录》1份。
本机关于 2026 年6月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之规定,应该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已积极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且没有渔获物,对渔业资源破坏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地笼;
2、罚款1500元。 罚没款共计:壹仟伍佰元整(小写:1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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