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肥料)罚〔2024〕2号
当事人:王甫勇
住所:广西博白县**镇**村**号
身份证件号码: 45092319********75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驾驶桂KBD822N牌照的五菱小卡小货车在江华县界牌乡芝源村销售的肥料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注册商标为 SJLB 18 18 18的颗粒状肥料41包,净含量为50kg/包,执行标准Q/HYFY013-2023 N≥17%,标称厂家为陆川县航洋肥业有限公司,广西金利宝肥业有限公司商标授权使用,地址:陆川县**镇**工业区,联系电话:07**-****008,肥料外包装无登记证号。
经请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本机关还依法对当事人违规销售的肥料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承认销售的肥料是陆川县航洋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SJLB 18 18 18颗粒状肥料,净含量为50kg/包,执行标准Q/HYFY013-2023 N≥17%,共有41包。肥料外包装未标明肥料登记证号,联系厂家也没有提供肥料登记证号。因肥料还没有销售就被村民阻拦下来,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肥料市场价介于60-150元/包之间,货值金额按150元/包计算为6150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颗粒状肥料不属于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予以登记。
经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五条第一款“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检查打印照片;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家住广西,交通不便,且往返江华成本较高,提出提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1,“(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 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