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内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底数不清、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县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既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标准依据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2019年7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2020年6月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对使用超标排放设备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在特护期加强对进入禁用区域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3、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2020年永州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通知》(永生环委办[2020]17号):2020年6月底前,各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各县区不定期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根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的数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二者排放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总量的84.5%、66.7%、66.8%。而农业机械仅在播种及收割阶段使用,且基本远离城区,仅阶段性影响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城市监管经验,将工程机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但也不排除对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具体表述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车、内燃桩工机械、履带吊车、柴油装卸机械、非公路卡车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参照《江华瑶族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禁燃区范围,并结合目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及移动源管控形势,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为江华县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城北大道,南至滨江大道,西至瑶都大道,东至豸山路。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江华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1、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农业农村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告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告发布之日至施行之日止为宣传教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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