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分享到:
文字解读|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1-26 15:15
  •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
  • 字体【      】

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在全县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巩固和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奋力建设绿色瑶都。

(二)工作原则

1、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2、环境有价,损害赔偿。

3、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4、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三)主要工作任务

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2、明确案件线索的来源。

3、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县人民政府作为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5、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启动赔偿程序—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赔偿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监督)—修复效果评估—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业务指导。

3、加强宣传引导。

4、加强经费保障。

5、严格落实责任。

2021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