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华瑶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编 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二、主要内容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6章24条。
第一章总则。列举出台依据,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示的含义,应遵循的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下列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
3、行政执法程序信息;
4、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按要求规范设置信息公示牌,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服务指南。
第三章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四章说明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含义、公开期限要求及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五章说明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六章附则。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编 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二、主要内容
《江华瑶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8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列举出台依据,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含义,应遵循的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明确程序启动阶段的记录要求。
第三章,明确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要求。
第四章,明确审核决定阶段的记录要求。
第五章,明确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要求和方式。
第六章,明确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章,附则,明确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编 《江华瑶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江华瑶族自治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17条。
第一条明确本办法的制定意义和依据。
第二条至第三条释明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列举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形。
第五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要明确本机关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原则上按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配备本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且不少于2人。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列举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的情形。
第十条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完成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日期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明确依法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明确县司法局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列举因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县司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明确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