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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3-12 18:19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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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鼓励城镇开发建设创特色、出亮点、树品牌,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工作任务,县新型城镇化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办法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按照“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绿色低碳、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构建“一核两带四重点”城镇发展空间格局,实现“一镇一特色、一乡一品牌”,展示“神州瑶都”新形象。

(二)奖励措施共五项

第一项,收费减免。乡镇城镇开发建设项目,除省、市直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收取。

第二项,土地出让金返还。对城镇开发交易土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60%的比例返还给乡镇。对乡镇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项,资产盘活激励。盘活乡镇管理的国有资产,按净收益(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资产处置中缴纳和产生的相关税费,下同)的40%奖励给所在乡镇(含资产所在村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奖励)。乡镇配合县政府盘活县直各单位管理的位于乡镇的资产,按净收益的20%奖励给所在乡镇(含资产所在村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奖励);按净收益的5%奖励给原资产管理单位,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

第四项,县人民政府指定由沱江镇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建设的城镇开发项目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五项,专项奖励政策。鼓励乡镇积极培育申报试点示范品牌,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特色小镇、新型城镇化试点镇、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荣誉称号的,除上级专项奖励外,由县财政奖励乡镇4万元创建工作经费。在城镇开发建设中标准高、成效好、有特色亮点,受到市级以上表彰通报和典型经验宣传推介的,奖励乡镇2万元工作经费。

四、政策特点

本办法,结合我县实际,鼓励乡镇加快城镇开发建设,积极培育申报试点示范品牌,打造城镇特色亮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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