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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1-10-24 10:23
  • 来源: 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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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1.文字|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图解|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形成闭环,全面提升本辖区消防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专兼职机构,将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和业务工作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理对象负责人的培训,提升会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见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应依规向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此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管理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坚决杜绝消防安全无人管的现象,特别防护期期间责任人或管理人必须在岗在位,并主动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范畴,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建立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和乡镇以及派出机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亡人火灾和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部门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倒查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并根据责任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一)强化消安委统筹协调职能。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消防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每半年向重点行业部门通报1次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大队行政负责人兼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固化消防监管执法模式。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负责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承担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审批结果要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共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依法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消防救援机构重点监管之外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开展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建立消防执法协作机制。对涉及亡人火灾和社会有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建立并行调查机制,加强协同合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享相关执法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一)加强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定期召开整改协调会,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本辖区不放心的区域、场所和单位台账,在重点时段和特别防护期,采取严看死守、强制措施、救援力量前置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二)加强消防安全信息化管控。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利用物联网技术和视频监控系统,融合消防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统筹城市大数据和平安建设数据,通过开发个性化功能,建成县域火灾防控中心,提升城市火灾风险预判预警能力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风险管控的精准性。

(三)积极发挥市场管控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推动作用,将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利用信用惩戒倒逼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的威慑力;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把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发放,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对失信情节较轻的,视情节实行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

四、夯实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一)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管长远的原则,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发改局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各乡镇要合理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小型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城投公司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用水。

(二)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工、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通信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宣传。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消防科普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三年时间对城乡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普训,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消防安全素质。

五、构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要积极解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转型升级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把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二梯队力量建设,根据任务和形势需要,增加招录人数和经费保障。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齐山岳、水域、化危事故、地质灾害等专业综合救援装备,加强森林火灾、抗旱排涝、战勤保障等特殊装备配备,加快基础训练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强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集中调度指挥,对各类应急事故处置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要求,所有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组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形成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高效的指挥平台,进一步完善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办法,推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2021年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

                               


江华瑶族自治县2021年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

专题项目

2021年重点项目任务

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

1、乡镇政府每半年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分析研判火灾形势,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完成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任职、绩效考核等内容。

3、明确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已建立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将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嵌入社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4、依托乡镇等基层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完善基层消防监管机制;将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纳入政府“十四五”发展规划。

5、依托消安委或安委会平台,至少每半年向重点行业部门通报1次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

6、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和联合督导,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物等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培树一批典型单位。

7、消防救援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提供项目申报、实效评估、重大隐患判定和整改意见等技术支持。

8、启动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

9、补齐老旧城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按照“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统筹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内新建消火栓不少于20个,消火栓建成率、完好率不低于100%和98%)

开展消防安全整治

10、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屋、大型商业综合体、打通“生命通道”等方面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城中村、“三合一”、“九小场所”、“下店上宅”场所等区域性火灾风险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跟踪问题整改。

11、全面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含区域性火灾隐患),分级分行业迅速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清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跟踪问效相关措施。

12、坚持“失火即追责”,逐起开展亡人火灾和人员密集场所、工矿企业火灾调查,全链条调查、全要素分析,查清火灾原因,查处各方责任,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13、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行项目化清单式管理,落实2021年度项目任务;在省、市安委会方案规定的年度总体目标任务基础上,研究明确本地年内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牵头部门、配合部门。

1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

打牢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15、明确驻村辅警、网格员、安监员等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培训,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小单位、小场所及社区依法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16、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升级改造;90%的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90%的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

17、深入开展“小火亡人,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不安全取暖、“一氧化碳”小火亡人,切实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18、深入推进农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五改”工作。2021年,分类建立30户、50户、100户以上农村团寨排查台账,完成50%的100户以上农村团寨消防安全改造。

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9、将物联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公共安全保障内,年内全面开展消防控制室远程视频监控建设,年内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接入率100%,将火灾高危单位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

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20、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强化“119消防宣传月”等主题宣传,对中小学校综合性消防安全示范教育基地、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消防宣传大使”培养,抓好中小学校“暑期消防安全教育”等专项宣传。

21、至少有一个满足本地区中小学生参观体验的宣传教育场馆,所有中小学校基本做到消防宣传教育师资、课时、教材、场馆全覆盖,教材数量和对应阶段学生数量达1:3,所有高中在军训中对新生开展消防教育培训不少于4课时。

22、每个社区明确1名消防专干、1名消防宣传大使。

23、坚持“亡人火灾必曝光”,利用主流媒体和“村村响”开展案例分析、火灾警示教育、隐患挂牌、监督处罚结果公示等,提升消防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消防经费保障

24、贯彻落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消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持续平稳;努力提高消防队伍人员基本支出保障标准,保障年度预算经费和重点建设专项经费,编制2021-2023年经费支出规划,重点保障作战训练、基础设施建设、装备提档升级、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财政部门将执勤、高危、值班等补助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明确发放范围和标准。

25、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重点支出绩效进行监控和评价管理。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及配套政策文件,做好军地保险衔接及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缴等工作,充分保障指战员享受地区性津贴、补贴和奖金,确保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得以落实。

推进营房队站建设

26、加快项目建设,推进训练基地营房和训练设施建设,跟踪问效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开展营房达标活动,全面检修营房设施,推进基层营房和生活保障设施升级,落实队伍正规化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新形势下消防员住房保障机制。

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27、落实《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2021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加强大功率、大流量、高性能消防车辆配备,促进防护装备升级,配强灭火攻坚装备,配精抢险救援装备。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配齐配强山岳、水域、地质灾害等各类专业综合救援装备,加强森林火灾、抗旱排涝等特殊装备配备,探索装备实战评价和反馈机制。强化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及主要灭火救援器材省级集中采购,严格落实价格管控措施。加强灭火无人机、火场供水等作战装备的研发,积极组织装备技术革新。

强化战勤保障能力

28、加强战勤装备物资配备,落实《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2020年战勤保障装备物资配备计划》,规范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分级完善配备标准,构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网络。加强装备巡检整改、涉装人员和驾驶员培训,组建装备维保服务保障分队,常态化开展装备维保服务。落实举高消防车驾驶员持证上岗,国产举高消防车返厂检测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员和车辆保险,加强医疗保障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号牌零库存”要求,及时办理应急救援车辆牌证。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引进租用和购买服务制度。


附件:1

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2018〕36号)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八)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附件: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2018〕36号)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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