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大件运输
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交政务规〔2024〕4号
HNPR—2024—15004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件专委会及各大件生产、运输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大件运输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数据局
2024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南省大件运输
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大件运输营商环境,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助推我省重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大件物流业降本增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打好打赢“发展六仗”,助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针对目前我省大件运输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改革方向,秉持“宽进严管”的原则,本着“既把好安全关,又做好服务”的要求,主动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大件运输安全畅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营商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创新监管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大件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实现大件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全链条监管,有效管控和防范大件运输安全风险。
2.加强联网联控。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建设湖南省大件运输信息化监管系统,接入大件生产企业源头称重检测系统、大件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系统、ETC门架系统等数据,并与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
3.加强源头管控。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大件生产企业)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湖南省大件生产企业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湘交政务〔2022〕175号)要求,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压实大件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管控“虚假申报”“大车小证”等违法超限大件运输行为的发生。
4.加强动态监控。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督促大件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湘交政务〔2022〕174号)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5.加强信用监管。按照《湖南省大件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细则》(湘交政务规〔2024〕1号),对大件运输企业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根据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6.加强联合监管。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实现安全风险隐患跨部门监测、问题线索跨部门处置。
7.规范护送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出台公路大件运输护送规范地方标准,明确大件运输车辆及货物标识等,规范大件运输护送行为。
三、优化许可服务
8.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按照“一次受理、部门流转、各负其责”原则和“五减一优”工作要求,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建立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服务机制,并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并联许可流程、征求公安交警意见流程和时限,全链条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延伸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功能,将该系统与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对接;牵头负责对通行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及市政道路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发证。
公安交警部门职责:负责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并联许可平台推送的Ⅲ类大件运输(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车货尺寸和重量要求的)通行路线、时间、速度及护送方案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平台推送的通行市政道路桥梁的大件运输申请件进行安全性审查,并及时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审查意见。
数据(政务服务)部门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机制。
9.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省内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将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科学编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
10.科技赋能。引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在受理环节对证照进行自动识别,对大件运输申请件的空间可通行性(几何尺寸)进行快速审查;上线电子地图,提供服务端智能辅助选线,提供审批端申报路线可视化展示。建立健全主通道数据库,集成路网基础数据,建立桥梁有限元模型库,实现车辆过桥快速评估验算。
11.建立“信易批”“绿色通道”机制。对年度信用等级达到“AA”级的大件运输企业推行“信易批”;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件运输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推行“优先受理,快捷审批”。
12.打击非法办证。严厉查处中介、“黄牛”非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加大明查暗访以及回访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对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违法收取、索取当事人钱财等提高企业运营成本,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严肃处理。
13.加强人员保障。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许可服务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4.强化安全保障。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时,应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通行技术状况等级不明的桥梁时,应对桥梁进行检测,桥梁技术状况为4类、5类的桥梁,原则上不允许超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对桥梁进行加固处治。
15.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确保线路勘测、验算、检测等工作需要。
16.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由省数据局(政务管理服务局)牵头,规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省内、跨省并联许可流程和时限,确保许可流程全链条纳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推动省内大件运输并联许可上线至“湘易办”,并纳入行政效能监察。
四、优化通行服务
17.优化大件运输空车通行。对于悬挂正式号牌的牵引车、挂车或持有临时号牌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长度不超过28m,宽度不超过3.75m,高度不超过4.5m)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暂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件为由,拒绝上述车辆通行。
18.优化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运输车辆通行。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暂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证件为由,拒绝上述车辆通行。
19.建立特殊情况大件运输通行线路变更机制。鉴于收费站临时性维修改造等特定情况,确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起(止)点的大件运输申请件,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经行政许可部门同意后,由收费站所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调就近收费站驶入(出)。
大件运输车辆出现故障,确需在规定路线中途下高速公路进行维修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经行政许可部门同意后,收费站应按合法大件运输车辆标准收取通行费后放行;经维修后的大件运输车辆,按许可的通行路线就近重新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应予准入。
20.优化高速公路入口查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收费站入口对大件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查验时,若发现实际装载与申报数值存在细微偏差,应参照本若干意见第26条之规定,在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予以放行。不得以细微偏差为由,禁止持有合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在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安装大件运输车辆称重检测设备,优化治超管理系统,不得以“无法称重”等为由,禁止持有合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1.建立路地协同核查查验机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路地协同核查查验机制,合并开展我省风电叶片大件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入口查验与起运地核查,形成“执法人员起运地核查—承运人出示现场核查单—收费站凭单直接放行”的核查查验工作模式,精减查验环节,缩短核查时间,提高通行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线索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辖区高速交警部门。
22.依法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做好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相关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和部署推行线上办理。
23.优化高速公路放行时间。高速交警部门应结合我省实际,优化我省大件运输通行高速公路的放行时段和措施。
24.优化大件运输通行环境。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硬件建设,通过升级改造部分公路、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优化道路通行指标、标准,以适应风电叶片和大型盾构机等特大件运输的通行需要。
五、优化执法环境
25.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信用等级为“AA”级,3年内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大件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近一年内无违法记录且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推行“信易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对其车辆减少抽查核查和检查频次。
26.推行柔性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超出许可长30cm以内、宽3cm以内、高3cm以内(许可高度不超4.95m)、车货总重未超过核定的车货总重5%的大件运输车辆,不认定为“车证不一致”。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