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公告的背景
一是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税务征收系统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实现了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用人单位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系统自动读取残联审核认定并传递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允许手工填写或修改。
本公告发布前,我省企业残保金一般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申报缴纳时期限与残联认证审核时间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每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结果出来以前的月份申报残保金时,系统没有残联审核认定并传递的可供读取的数据,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时间一般在次年的年中。因此,对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之后,才能准确申报缴纳当年应缴纳的残保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二)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而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四)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