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金规〔2024〕11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四)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二、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要求
(五)应免责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2.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3.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4.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6.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应免责情形。
(六)可减责、免责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包括下列情形:
1.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3.仅存在非主观恶意的轻微过失,未造成较大损失。
4.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
(七)不得免责情形
相关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1.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2.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3.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5.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6.接受尽职评议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八)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与追责问责要求
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经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普惠信贷业务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予以严肃追责问责。经办人员明确提出异议的,可酌情对其免责或减责。
三、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流程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展风险责任认定工作的各级机构成立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现有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职责,统筹负责尽职免责工作,定期听取尽职免责工作汇报。领导小组应根据业务管理权限,指定具体部门牵头成立尽职评议工作组,负责尽职调查、评议等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具体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工作。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十)规范工作流程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
普惠信贷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应当经过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在完成全部流程前不得提前对被评议人追责问责,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免责工作流程。执行尽职免责后,如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或不得免责情形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十一)严格调查程序
尽职免责调查应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谈话、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确认。被评议人不予签字确认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尽职评议工作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尽职评议工作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十二)完善评议程序
尽职评议工作组应当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作出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分评议结论类别。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十三)规范责任认定程序
责任认定应以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参考。认定为尽职的,应免除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视情况减责、免责;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十四)明确申诉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申诉渠道,责任认定结果下达后,被评议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申诉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
(十五)提高尽职免责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尽职免责工作时限,及时启动尽职免责工作。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对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直接导致不良的业务、贷款金额较小的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时间。
(十六)加强档案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普惠信贷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记录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四、抓好细化落实和监管督导
(十七)完善内部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提升可操作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风险责任认定制度,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做好衔接。
(十八)强化政策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每年在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的普惠信贷报告中体现尽职免责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