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经提复字〔2017〕8号A类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3号
提案的答复
丁诚翰委员:
你提出的《政企联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树线矛盾突出的问题。2016年,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江安〔2016〕22号)和《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江安〔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江安〔2016〕50号)的要求,我委于2016年7月28至8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电力联合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电力执法大队协同两个电力公司跑遍了全县所有乡镇政府和供电所,就加强安全隐患清理整治进行督促,要求各乡镇和当地供电所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督促各乡镇和供电所的同时,我委领导提出,供电所砍青时,要先列出计划报告政府,实行政企联动,避免企业员工砍青时出现纠纷矛盾。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电力部门线下砍青,未向当地政府汇报,从而出现了一些因线下砍青引起的矛盾纠纷,后经协调化解了矛盾。今年4月,由湖南省经信委和湖南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经信能源〔2017〕199号)文件精神,我委严格按照省经信委的文件要求,与电力部门、县林业局协商,重点清除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重要的10~35千伏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及邻近范围的树障隐患。
2、关于施工建设破坏电力线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但由于我县涔天河水库的重建和加高,道路复建工程量大,时间紧,施工队伍参差不齐,当地政府宣传不到位,是导致施工建设破坏电力线路的关键,其次是村民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所导致。去年,我委和县供电公司参加了两次县内组织的科普宣传活动,共计发放用电安全宣传手册1000余册,其他各类用户安全用电宣传单2000余份。
3、关于线路下违章建筑越来越多的问题。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人为了一己私欲,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保护标志置之不理,导致线下违章建房越来越多。今年3月,由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7年控违拆违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17〕18号)文件,我委根据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迅速与电力部门联系并成立了“控违拆违”联合领导小组,就加强对“三非”违法建筑建设和“三非”违章建筑进行了工作安排,并要求电力部门做好电力入户审核工作,对本辖区内电力违法行为进行加巡查、监控、发现、报告、劝阻、制止等工作。
4、关于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过少,被动作为的问题。近年来,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工作,一直是我委工作的重点,委领导也是高度重视,定期向县领导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等有关工作。根据由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2017年控违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办发〔2017〕17号)文件,对我县所有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直属单位、开发区和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制定了考核办法,特别针对“三非”建筑。这对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工作开展情况,为更好的实现政企联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重点做好如下两点:
第一、依法办事。电力部门砍青时,要提醒和要求下属供电所和其他员工,砍青要列出计划,向我委电力执法大队备案,然后到当地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在涉及大面积砍伐和砍伐公益林时,要向县林业局汇报,以避免矛盾纠纷问题。在发现“三非”建筑和线下建房时,先向当地政府汇报,而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按程序操作。电力部门,在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时,要注意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提醒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其供电区域内发现涉及破坏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施工队伍,供电所员工要及时上报本公司相关负责人,而后上报至县科经委电力执法大队。由电力执法大队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做好配套保护措施。
感谢您对科经委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年5月21日
分管领导:陈召军
承 办 人:阳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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